在计算企业人数时,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mile米乐m6下载链接

mile米乐m6下载链接

  • 首页
  • mile米乐m6下载链接介绍
  • 产品展示
  • 新闻动态
  • 你的位置:mile米乐m6下载链接 > 新闻动态 > 在计算企业人数时,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在计算企业人数时,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发布日期:2025-05-23 21:50    点击次数:100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劳务派遣人员属于派遣公司职工的范围,不应再将劳务派遣人员重复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

    从税务处理角度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对于劳务派遣的人数计算,主要涉及到小微企业的判定、残疾人保障基金的计算口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不同的事项场景有不一样的规定。下面共同探讨:

    一、小微企业的人数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二是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若为一般企业,没有疑义,但劳务派遣公司则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符合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应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都在百人以上,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基本享受不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既包括在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中,又包括在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中,重复计算。

    在实务中,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是在用工企业工作,一般将其归入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中,不再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但有违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存在执法风险。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是“从业人数”。从业,字典解释为“从事某种职业。”强调的是劳动者干工作,而不限于是谁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只在用工企业工作,因此应当属于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而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小型微利企业强调给谁干活就在谁那里享受税收优惠,劳务派遣人员给用工企业干活,因此用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以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人员是计入用工单位从业人数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由此可见,在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时,计算人数时,劳务派遣人员由接受派遣的单位计入,并且先计算季度平均人数,再计算全年的平均人数。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修改后,两者保持了一致,具体文件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人数的确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因此,此处存在了两个人数的确定,一是科技人员,二是职工总数。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1. 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 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由以上表述,个人观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不论是科技人员还是职工总人数的确定中都不包括派遣人员,这其实对企业是有利的,特别是对于接受派遣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分母将大幅变小,这里也就给了我们一个提示: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如果仅仅是人数不达标的话,可以将部分非技术人员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聘用,减少企业的总人数,从而使得人数的比例达标。

    可是根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55号)中“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的(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这个文件则包含劳务派遣人数。

    所以说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事项中,需要有关部门明文确定劳务派遣是否计算在企业总人数中。

    此外还有一点小小差异,与小微企业认定中所不同的是,对于人数的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首先是计算的月平均数,在计算全年的平均数,这对于全年用工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而言,就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2015年第55号公告解读对此解释道:“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上,政策制定者认为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而不属于用工企业的职工。以此类推,劳务派遣人员应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而不属于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但是这又违反了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

    个人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是“安置残疾人”。安置,字典解释为“使人或事物有着落,安放。”强调的是残疾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有收入、有保障。残疾人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就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而不属于用工企业。

    安置残疾人强调是谁的职工就在谁那里享受税收优惠,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因此,在计算残保金时,劳务派遣人员通常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职工总数,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应用场景来确定。在计算研发人员占比时,通常不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科技人员总数,但在计算其他指标如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时,则可能计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适时把握计算和报告相关数据。

    为中小微企业保驾护航,给大中型企业锦上添花。

    专业专注,实干助企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只用于交流,无商业用途,也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内容侵权或错误请联系管理人员,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mile米乐m6下载链接